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)規定,為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,避免占用納稅人資金,自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日起,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,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。納稅人應及時辦理退稅,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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